议会的权限
议会运营
-
决议权
决议权是地方议会最重要的权限,是决定自治团体或议会议事的权限
- 制定、改定和废止条例
- 审议确定预算
- 批准决算
- 设置运用基金
- 征收除了法律规定以外的使用费、分摊金、地税或加入费
- 取得和处理重要财产
- 设置管理及处理公共设施
- 除了法律和条例规定以外的预算外的义务分摊或权利的放弃
- 处理请愿
- 与外国地方自治团体进行交流合作有关的事项
-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权限范围的事项
- 新设或变动地方自治团体事务所所在地
-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权限范围的事项
-
行政监督权
监督自治团体的整个事务
每年定期会议期间9天以内实施 -
行政调查权
调查地方议会议决的特定事务的权限
经本会批准后随时实施 -
自律权
组织和运营地方议会方面不受国家或执行机关等外部机关的参与或干涉的情况下自我监管的权限
- 召集和召开临时会议,休会,闭会,决定会期
- 制定会议规则等的议会运营相关规则
- 委员会的构成及议案提议权
- 选拔议长、副议长及不信任决议权
- 议员资格、惩戒决定权
-
请愿受理权
处理地区居民经1名以上议员的介绍而提交的请愿及处理该请愿的权限
(请愿内容不得干涉判决,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材料提交权
为了监督执行机关的事务,并顺利审核案件,可向团体长要求提交与监督和调查及与案件的审核有直接关系的材料的权利
-
要求出席权及提问权
地方议会本会议或委员会为了提问与行政事务的执行或案件审核有关的问题,有权要求团体长或有关公务员出席